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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际权威怎么应对耳鸣?

新闻类型:行业资讯 日期:2015-08-27 13:48:22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14年美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会发表的《耳鸣临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可谓迄今为止最为权威和全面的耳鸣临床指导纲领性文件。《指南》由23位美国临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医师、老年病学家、全科医师、护士、精神病学家、行为神经科学家、影像学家、听力学家、心理声学专家以及耳鸣患者共同制定,询证文献囊括了全球最知名的17个大型数据库里271篇指南、621篇系统回顾以及meta分析中,筛选出29篇系统回顾文献;还从4个大型数据库共计2046篇随机对照研究文献中,筛选出232篇符合要求的RCTs文献等。作为迄今为止以耳鼻咽喉科医师为主体,最全面制定的耳鸣指南,也是目前为止第一个完全基于循证医学研究成果的耳鸣指南,《指南》严谨的科学性、广泛的适用性,特别是临床实用价值不言而喻。

为规范行业观念,《指南》明确提出了几个耳鸣的基本概念,包括:

1  按照发病机制分类: 原发性和继发性耳鸣。

a)    原发性耳鸣被定义为特发性与听力下降有关或无关的耳鸣

b)    继发性耳鸣是与某些潜在病因(听力下降除外)或明确的器质性因素相关的耳鸣。

指南并未提及其它耳鸣分类的概念,如主观性、客观性耳鸣,代偿性、失代偿性耳鸣等。

 

2、  按照病程分类:突发性、持久性耳鸣。指南研究对象的耳鸣病程规定为

a)     突发性:6个月以下

b)     持久性:6个月以上

这主要是由于符合循证医学要求的文献中,患者病程至少在6个月以上;多数文献中,慢性耳鸣要求症状持续3个月以上,这是由于一般认为耳鸣持续是否超过3个月,预后可能明显不同,病程越短,自然恢复的可能性越大;有研究发现50%的耳鸣患者能在5年内自然缓解。

 

3、  按照干预原则分类:伴有和不伴有心烦的耳鸣。

a)     伴有心烦的耳鸣是指困扰患者,并影响患者生活质量的耳鸣

b)     没有心烦症状的耳鸣,不在此指南的适用范围。

以往多数文献中,心烦、焦虑等不良心理反应症状,只作为耳鸣的一种伴随症状来描述,并未将其作为区分不同类型或程度耳鸣的指标。

 

《指南》前5条临床决策建议的目的就是提出如何低风险、低成本、有效和尽快地鉴别伴有或不伴有感音性神经听力损失的耳鸣患者,界定持续性耳鸣和非持续性耳鸣患者,区分有恼人耳鸣和非恼人耳鸣患者,从而决定相应的治疗方法。同时,根据耳鸣患者不同的临床特点和病史,临床医生会选择相应的诊断手段,或者不建议使用某些手段,比如,针对原发性耳鸣患者,《耳鸣指南》强烈建议不推荐为他们提供影像学检查,这些常规检查包括脑或颞骨CTA、脑或内听道的MRI/MRA。《耳鸣指南》专家组意识到,尽管有相当多文献支持伴随听力损失或其他颅神经病变的耳鸣患者接受影像学检查,不过对于原发性耳鸣实施影像学检查的效果并未得到证实;尚无文献支持影像学检查在诊断方面与原发性耳鸣之间的关联,即使在合并听力下降的情况下,影像学检查的获益也很少。

根据同样道理,基于对不同耳鸣分类诊断结果,《指南》的后面6条是针对耳鸣治疗提出的建议,比如指南专家组强烈反对临床医生向有持续性恼人耳鸣的患者推荐经颅磁刺激治疗,并总结了支持这一推荐的大量的循证医学证据。专家组认为,尽管有研究显示重复经颅磁刺激治疗后。耳鸣严重程度有所改善,并出现了一段较长时间的耳鸣抑制,然而这些研究有方法学问题、小样本量、不适当的对照条件、不同患者入选标准和结果衡量标准等问题。随机对照研究和系统性分析显示重复经颅磁刺激未产生持续的耳鸣抑制或患者生活质量的提高。

除此外,《指南》也不推荐药物、膳食补充食品和针灸用于耳鸣治疗。药物用于治疗耳鸣有着多年历史,不过《耳鸣指南》明确表示,要避免常规性地使用药物治疗耳鸣,因为目前尚无有效证据支持药物可以缓解耳鸣,且药物可能导致不良反应。需要指出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至今没有批准任何治疗耳鸣的药物。《指南》尤其强调,不建议用药物治疗耳鸣的原因是避免采用未经证实的治疗方法、避免副反应,包括产生或加重耳鸣、避免不切实际的期望、避免可能对特定人群造成的伤害(如老年人)、避免潜在的药物滥用和不必要的药品开销。